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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代史研究所管理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5-08-25 作者:  来源:  访问次数:

   (试 行)

为建设全国一流研究基地,建立开放、竞争、合作、高效的管理运行机制,特制定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代史研究所管理工作条例。
 


第一条 本所为直属学校的专门研究机构,在日常管理工作上接受学校社会科学研究处领导。

第二条 本所日常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本所设所长1人。所长是本所的法定代表人,实行聘任合同制,负责本所全面工作。
  1、 所长由校长聘任,签定聘任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职责。每届聘任期限为3年,连续聘任不得超过3届。
  2、 所长的主要任务和权限是:
   (1) 负责全面实施教育部确定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任务;
   (2) 负责实施学术委员会确定的学术发展规划;
   (3) 负责聘任副所长以下专兼职研究人员及行政和资料管理人员;
   (4) 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主持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筹集和批准使用经费;
   (5) 作为研究所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交往,保护研究所的合法权益。
  3、 所长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行政秘书1人,协助所长处理中心的日常事务。

第三条 所内学术研究实行民主决策制。本所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本所学术研究指导机构,实行聘请制,负责本所学术研究的重大决策。
  1、 学术委员会由9人组成,2/3为校外同行知名专家,其余为校内专家。
  2、 学术委员会经过民主推选,由学校聘请并颁发聘书。学术委员会成员每届聘期3年。每次换届更换人数不得少于1/4。如受聘人无法正常履行其职责,学校可终止聘请,增补他人。
  3、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一般由校外知名专家担任,负责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
  4、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和权限是:
   (1) 制定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
   (2) 审议研究所的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
   (3) 负责重大项目和其他开放研究课题的评审并决定资助金额;
   (4) 负责重大成果的评审鉴定工作;
   (5) 对重大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并给予监督;
   (6) 协调本学科领域全国性重大学术活动;
   (7) 向华中师范大学校长办公会提出基地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困难及改进意见。
  5、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讨论研究所学术研究的重大事宜。2/3以上的成员参加会议有效,会议决定需经参加会议的2/3以上成员通过方才有效。

第四条 本所的学术研究实行项目法人制。项目法人享受学校和研究所提供的研究条件和应有权益,自主开展项目工作,承担相应义务。项目法人实行聘任制。
  1、 项目法人即研究所下达资金的重大项目主持负责人。由研究所学术委员会从符合条件的人选中遴选,并报学术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所长与之签定聘任合同。聘期根据项目时间要求确定,一般不得超过3年,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如项目法人无法履行其职责,研究所有权终止聘任合同。
  2、 项目法人的主要任务和权限:
   (1) 全面履行项目责任,努力完成项目任务,遵守研究所规章制度;
   (2) 可根据项目的要求自主选择项目研究人员;
   (3) 可根据项目计划自主使用经费;
   (4) 可根据聘任合同享受研究所提供的待遇和条件。

第五条 研究所人员管理实行定期聘任合同制。研究人员按项目定岗,职位招标,公开竞争,择优选聘,签约上岗,动态管理。研究人员可自带课题进本所,并按本所有关制度要求承担任务,完成课题后没有新聘约便出研究所。研究人员自动离开研究所或研究所决定终止聘任合同都需提前二个月告诉对方。

第六条 研究所科研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研究人员在承担项目前必须制定详细的科研计划,包括项目所要达到的目标、项目主要研究内容、阶段性任务、产出的成果、预期的效益等。研究所根据项目计划书进行全程跟踪,掌握研究进展,帮助解决研究中的困难和问题,对无法按要求完成任务者及时终止聘任合同,收回项目资金。

第七条 研究所经费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制。具体按《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代史研究所科研经费管理条例》执行。

第八条 研究所鼓励产出重要成果,积极争取课题,对完成任务较好者给予奖励。
  1、 研究所设立奖励专项资金,并多渠道筹措资金。
  2、 凡署名本研究所的科研成果,包括论文、著作、调查咨询报告等均属于奖励对象。
  3、 奖励的实施和标准参照华中师范大学科研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重要调查和决策咨询报告根据所采纳部门的级别及证明,给予相应奖励。
  4、 本研究所鼓励研究人员积极争取各类与本所研究领域相关的课题,并继续聘任其工作。获得课题者按学校相关标准获取立题酬金。
  5、 本研究所积极向有关方面介绍、推荐本所人员及其成果。

第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