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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代史研究所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8-25 作者:  来源:  访问次数:


 

(试 行) 

1、为适应重点文科基地建设的需要,加强本所学术活动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2、以下活动属本办法管理范围内的学术活动:
 (1) 由本所发起并主办的国际、全国和区域性学术会议;
 (2) 由本所与校外单位(组织)主办的国际、全国和区域性学术会议;
 (3) 由本所组织的校内学术报告会;
 (4) 本所成员参加国内外各种学术会议;
 (5) 本所接待或派出人员的学术性访问。

3、本所主办或联合举办的大型学术会议,必须取得政府主管部门的正式批文,国际性会议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4、凡本所主办或与校外单位(组织)联合举办的大型学术会议,必须严格坚持以文会友的原则,不得邀请和接纳无论文者参加会议。

5、凡本所主办或与校外单位(组织)联合举办的大型学术会议,须持勤俭节约的原则,严禁以公款请客送礼或公费旅游,严格超标准接待。

6、凡本所主办或与校外单位(组织)联合举办的大型学术会议,坚持收取必需的费用。由本校主办的学术会议收费标准由校内主办单位提出,报校学会办公室审批后实施。本校与校外单位(组织)联合举办的学术会议,收费标准各方协商决定。

7、鼓励和支持本所成员积极向校外单位、组织(如省社联、省科协、政府有关部门等)争取、筹措会议所需经费,筹措到的会议经费一律进入本校代管经费帐号。按学校规定,筹措经费总额的20%可作为筹措人员的劳务酬金。

8、凡本校主办或与校外单位(组织)联合举办的学术会议结束后,应做到:
 (1) 必须在10日内向财务部门办完经费核销手续,同时向校学会办公室提供会议详细的经费收支决算情况材料;
 (2) 必须提交一整套会议资料(包括音、像资料);
 (3) 必须完成并提交会议综述。

9、本所科研人员参加国内学术会议者,必须做到:
 (1) 有经会议论文评审组织审查录用的通知;
 (2) 有项目经费者,参加会议所需经费全部由项目经费开支;
 (3) 需本所和学校提供经费资助者,须会前提交书面申请和经费预算,在本所或学校主管科研的负责人签章同意后报校学会办公室,实际资助以所或学校批复为准。

10、凡参加学术会议者,返校半月之内必须向本所和学校主管部门提交一份包括简况、有价值的学术信息和个人学术受益的书面报告。

1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