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 行)
为适应文科重点研究基地建设需要,特制订本条例。
一、 宗旨
1. 加强本所研究项目的组织和管理,推动本所科学研究的顺利进行。
2. 实行激励机制,鼓励多出成果,快出成果,出高质量成果。
二、 范围
1. 本研究所研究项目主要包括:
(1)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重大科研项目;
(2) 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教育部社会科学基金、湖北省社会科学基金、武汉市社会科学基金等资助的项目、国际合作项目及得到学校批准的外资项目;
(3) 横向协作项目,企、事业单位委托研究或开发项目;
(4) 学校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2. 本条例对第(1)、(2)、(3)类项目进行组织与实施的管理。学校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管理按照校社会科学基金管理条例办理。
三、 申报
1. 各类项目的申报应严格按照主管部门的有关条例(或办法)进行。
2. 鼓励和支持本所研究人员申报近代史方面的重大理论研究和应用技术开发项目。
3. 申报研究项目的基本条件:
(1) 有较高的科学价值,对学科的建设和发展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2) 研究内容明确、论证充分、研究方法可行、经费预算合理;
(3) 有较扎实的研究基础和一定的资料积累,研究计划详细明确;
(4) 课题承担者具有按计划完成该课题的政治素质和科研能力及条件;
(5) 申请各类项目时,申请人应按照申报书或合同书的具体要求,实事求是地填报。
四、 实施
1. 项目一经批准,应按规定及时填报用款计划和制订工作方案,上报学校和本所有关管理部门。
2. 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研究所和学校三级管理体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研究工作负主要责任;研究所对项目的实施负检查监督责任,并保证项目研究所需的人力、物力和时间等条件;学校科研处负责全面管理和目标调控,与研究所共同检查项目的实施情况和结题工作。
3. 项目确立后不得随意更改研究内容或终止研究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要调整研究内容,终止项目研究或项目负责人变动等特殊情况,应按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提出专门报告,报所及校社科科研处审查,再上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4. 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见《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代史研究所科研经费管理条例》。
5. 凡在研项目,项目负责人每年6月底和年终必须填写项目研究进度书面报告,经所初审,社科科研处复查或签署意见后,上报项目主管部门。
6. 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按有关规定认真总结工作,并及时提交"研究工作总结"、"研究成果报告表",编制"项目经费决算?quot;,经研究所、社科科研处、财务处、审计处审查、主管校长批准后,上报项目主管部门。
7. 项目研究成果不论公开发表或内部呈送均按有关规定进行标注和宣传。
8. 项目研究成果的验收评估、鉴定、推广和评奖,按项目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五、 管理与检查
1. 项目档案管理。项目研究工作中所有材料如项目申请书、项目批准书、项目合同协议书、开题报告、研究方案和工作计划、项目研究的有关报告及材料、成果鉴定材料、研究工作总结以及有关文函等,都应纳入项目的研究档案,上交本所资料室和学校社科科研处存档。
2. 科研处会同项目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定期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并及时处理出现的各种问题。
3. 对于按时或提前保质保量完成研究任务、取得优异成绩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在申请下年度计划项目时予以优先考虑;对于未能完成研究任务,又无充分理由者,暂停受理下年度或下届的申请。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代史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