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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代史研究所科研经费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5-08-25 作者:  来源:  访问次数:

(试 行)

1. 为了加强本所科研经费的管理,充分发挥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推动本所研究的发展,特制订本管理条例。
 


2. 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
  (1) 进行研究必须的资料收集费,其中包括誊印、复印、翻译费,购买图书资料的费用,以及少数老年学者的手稿抄录费;
  (2) 国内的调研旅差费;
  (3) 为完成研究工作必须举行的小型学术会议费;
  (4) 参加与研究工作直接相关的国内学术会议的开支;
  (5) 计算机上机费;
  (6) 专用的且必需的仪器设备购置费;
  (7) 研究成果印刷费;
  (8) 有相当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而又不宜公开出版的研究成果内部印刷的补贴费;
  (9) 研究成果评审或鉴定费;
  (10) 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的研究成果出版补贴费。
  如项目下达部门对经费使用已有明确规定,按项目下达部门的规定执行。

3. 科研经费是用于开展研究的专款,必须坚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更不准巧立名目贪污私用,如发现此类情况,一经查证,将严肃处理。

4. 科研经费的使用必须坚持计划性原则,一切开支都必须严格按学校或项目下达部门所审定的计划进行,如因特殊情况需超出计划外开支者,必须事先向中心和校社科科研处提出报告,经学校或有关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一律不予报销。

5. 科研经费的使用必须坚持节约的原则,研究人员使用经费时应精打细算,周密安排;应充分利用一切已有条件,严禁铺张浪费和利用经费请客送礼。
  (1) 预算外项目经费分项独立建帐,凡按项目经费用款计划的开支,项目负责人签字后可直接到财务部门核销。
  (2) 校科研基金和校青年科研基金的经费指标到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掌握,但经费开支必须经研究所和科研处审查后方可到财务部门核销。
  (3) 其他科研活动,在活动结束后的十天内,其一切经费开支都必须经研究所和科研处审查后方可到财务部门核销。

6. 校外单位、部门或团体资助的学术活动经费,一律按校财务管理办法管理。

7. 研究项目完成后的两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必须填报"科研项目经费决算表",报送本所和科研处。

8. 研究项目经费均实行超过不补,结余留用的原则。

9. 预算外项目经费在研究工作计划全部完成后,如仍有结余,其结余部分可按下述规定处理:结余经费的70%用于奖励项目承担者或项目组:研究所提取30%作为统一支配的奖励基金。

10. 为了鼓励本所成员争取各级各类预算外项目,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获预算外项目者,可从项目总经费中提取30%作为"立题酬金"奖励项目承担者和对争取项目作出贡献的其他人员。"立题酬金"一次审定,按年度实际拨款额提取。

11. 项目负责人于每年12月底以前向本所和社科科研处提交一份项目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包括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

12. 研究所、校社科科研处、财务处和审计处负责对本所科研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与监督,有权随时检查任何一项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项目负责人不得拒绝。如拒绝检查,以违纪处理。

13. 凡违反本条例的项目组或个人,将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解释权属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代史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