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 行)
为了促进科学研究和基地建设,现根据教育部和学校有关文件精神,对本所科研工作量及科研成果奖励规定如下:
第一章 科研工作量
本研究所是以科研为主的单位,对每个进入本所的研究人员均有科研工作量的要求。
第一条 科研工作量根据不同职称核定。具体标准如下:
1. 讲师每年发表论文2篇,其中1篇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含国家和省市级报刊理论版2000字以上的专题文章,下同)发表。
2. 副教授每年发表论文3篇,其中2篇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发表(含国家级报刊或学术界公认的权威刊物1篇)。
3. 教授每年发表论文4篇,其中3篇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发表(含国家级报刊或学术界公认的权威刊物1篇)。
第二条 为了鼓励在高级别刊物发表论文,扩大论文的影响,可对相关论文加以折算。
1.《中国社会科学》发表的论文折合为4篇国家级刊物论文。
2.《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和国(境)外有影响的权威刊物发表的论文折算2篇国家级刊物论文。
3.《新华文摘》、《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求是》、《高校文科学报文摘》等重要报刊摘要刊登,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全文复印的论文折算为0.5篇国家级刊物论文。
第三条 考虑撰写专著和教材也是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专著和教材也可折算科研工作量。
1. 个人独立撰写的专著(25万字以上)折合3年科研工作量。不足25万字,可适当减少所折算的工作量。
2. 合作撰写的专著以字数计,1万字折算1篇论文。编著2万字折算1篇论文。
第四条 科研工作量以自然年度计算,也可按3年平均计算。
第二章 科研成果奖励
科学研究必须将质量放在首位。为此,对高质量的科研成果给予奖励。奖励实行学校和研究所两级奖励制,可重复享受。本规定适用于本所:
第五条 对在国家级报刊发表的论文(含折算的论文),根据篇数给予奖励,每篇奖励200元。
第六条 对超出额定数的给予超额奖励。即在原有基础上再奖励1倍。如1篇额定内的论文奖励200元,超额的则每篇奖励400元。
第七条 对获得省部级的奖励成果(以社科科研处承认的奖励为准)按获奖等级奖励。三等奖800元,二等奖1500元,一等奖3000元。
第八条 对获得国家级奖励,且有重大影响的成果给予重奖。
第三章 实 施
第九条 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本研究所将对科研工作量和科研成果实行公示制。
1. 每年(自然年度)终,研究人员在本年度工作述职中报告科研工作。
2. 本研究所年终工作报告中报告本所科研人员的具体科研实绩。
第十条 科研工作量与职务评聘、本所业绩津贴分配相联系。
第十一条 科研工作量与研究人员全员聘任制相联系。对于无特殊理由且不能完成科研工作量的将解除合同。
第十二条 获奖成果不重复计算。同一成果如果同时获得两项或两项以上奖励,按最高一级只奖励一次。
本规定自2000年起实施。